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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合并统一 医保报销和缴费标准
来源:耒阳新闻网 日期:2019-12-03 浏览

2016年9月份耒阳市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整合为耒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机构整合后,广大市民翘首以盼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也终于出台了。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保两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再有“城里人” 和“乡下人”的区别,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药品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均统一执行。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7年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420元/人,个人缴费150元/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2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5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报销比例不不低于60%;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15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办法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1600元。

办法规定,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并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规定缴费期内办好参保手续,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保缴费,但是需从缴费的下个月起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请广大城乡居民抓紧时间参保,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予补办,不得享受2017年医保遇。(伍玉秀)